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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大田:用个人账户收款逃避执行 犯“拒执罪”被判刑

“我知错了,希望法院对我从轻处罚。”A公司负责人叶某在法庭上悔罪,其经营的公司共欠款32万余元未还,在法院依法判决后,不但不履行还款义务,反而使用员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营收款项,企图逃避执行。近日,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对该拒执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判处A公司罚金2万元,判处叶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被执行人叶某为A娱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和控制人,2021年5月、11月及2022年6月,A公司、叶某因侵权和租赁合同案件先后被判令支付赔偿款和租金共计32万余元。上述三个判决生效后,并经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A公司、叶某不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还指使公司员工办理个人银行卡,于2021年7月至2022年10月期间,收取公司的营业收入计115万余元,恶意规避执行。2023年3月,叶某主动到大田县公安局投案,并主动履行全部执行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A公司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叶某作为A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实际控制人,对于单位实施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鉴于A公司、叶某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且主动履行全部执行义务,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来源于网络


责任编辑:(张玉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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