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水平,深入贯彻落实“如我在诉”审判工作理念,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切实保障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最后一次开庭至结案天数问题的规定(试行)》。
据悉,上海高院在前期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审判实际为落脚点,通过对全市三级法院数据摸底,结合征求意见反馈情况,对案件排期、评议、制发文书、结案等时限予以明确,自我加压,促使审判质量效率再提升。与此同时,为确保数据客观、真实,《规定》合理确定适用范围,未将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案件纳入规范范围,并在“开庭”活动中排除“宣判”“庭前会议”“债权人会议”等非庭审活动。
为确保《规定》落地见效,《规定》强化落实主体责任,将承办法官为案件排期、结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审判长、庭长分别为合议庭、业务庭的相关直接责任人,明确审管办、督察室等相关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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