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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民事思维化解行政争议

从矛盾根源着手,用法律规范化解行政争议,促成申请人与第三方达成和解,是行政争议民事化化解的主要方式,能够最大程度化解行政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发布了两项关于行政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司法解释:《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两项司法解释的发布,对于促进行政诉讼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均有重要意义。

  在国家行政职能不断调整的背景下,各类行政纠纷日益增多并复杂化,随之也出现了矛盾升级、范围扩大等问题,很多行政争议单纯通过刚性行政裁判很难达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行政争议和解却能以柔性的方式化解矛盾,消减对抗,实现行政审判社会效果的最大化,减少申诉上访,较好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行政争议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与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发生的争议。解决行政争议,事关“官民和谐”,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一方面,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时,要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公序良俗、绿色原则为指引,避免循环诉讼,以减轻当事人诉累。另一方面,在法律规范的框架内促进行政争议依法公平一揽子解决。着眼于诉源治理,坚持和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将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审判调解有效衔接,构建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

  行政诉讼协调作为一种合意式途径解决争端、协调矛盾的新机制,已经被提上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改革和行政法治创新的议事日程。尤其是在行政争议民事化化解路径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将化解“官民”争议引入化解“民民”争议的思路之下,有助于在把握行政争议依法化解的走向、环节、节奏的同时,积极协调政府组织涉案各方会谈磋商,共同依法督促第三方承担民事责任,推动形成化解方案、和解资金的落实,形成化解行政争议的合力,既有助于当事人合法利益保护,又有助于维护政府的形象。

  毋庸置疑,依法高效解决行政争议,是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一环。要坚持用法治思维思考问题,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行政争议的民事化化解思路,即通过深挖行政诉讼背后的法律关系、实质诉求,借助行政机关属地治理优势,协作联动,从矛盾根源着手,用法律规范化解行政争议,促成申请人与第三方达成和解,是行政争议民事化化解的主要方式,亦是合情合法合理的行政争议化解路径,能够最大程度化解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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