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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因建筑物共有部分危及自身利益,起诉物业公司履行维修养护义务,法院是否应当追加业委会或业主大会为被告?

问:业主因建筑物共有部分危及自身利益,起诉物业公司履行维修养护义务,法院是否应当追加业委会或业主大会为被告?

答:倾向性意见认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物业维修养护义务。建筑物存在安全隐患,危及他人合法权益时,物业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进行维修养护。
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维修一般涉及维修基金的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由业主共同决定。
因此,若业委会或业主大会未同意维修或使用维修基金的,法院一般应追加业委会或业主大会为被告,但建筑物公共部位的日常修缮、涉及紧急维修的除外。

文章来源于网络


责任编辑:(张玉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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