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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人能否为另一按份共有人在共有的房屋中设定居住权?

来源:法门囚徒


裁判要旨


他人按份共有的房屋在物权上属于“他人所有”,文义上亦属于“他人的住宅”的射程范围,并无违反物权基本理论之处。当事权利人虽然与其他人按份共有一套房屋,但在其他人按份共有的部分设定居住权从而让居住使用利益及于整体房屋显然是对居住生活的进一步保障,与居住权的功能是一致的。


案例索引


《刘某1等与杨某1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2021)京01民终10858号】‍


争议焦点


按份共有人能否为另一按份共有人在共有的房屋中设定居住权?


裁判意见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认为:应该对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中有关“他人的住宅”作扩大解释,不仅包括他人拥有完全所有权的住宅,亦应包括他人拥有按份共有的住宅。理由如下:


(一)民法典设立居住权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实现“人民群众住有所居”的目标,满足赡养、抚养或扶养的社会保障目的。因此,在理解适用居住权规定时,特别注意要在该立法目的的指引下,妥善解读居住权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虽然与其他人按份共有一套房屋,但在其他人按份共有的部分设定居住权从而让居住使用利益及于整体房屋显然是对居住生活的进一步保障,与居住权的功能是一致的。本案中,杨某4基于自己享有1101房屋全部所有权的错误认识,为刘某1设立了全部居住权,且杨某4在遗嘱中将房屋所有权与居住权分别处理,其为刘某1单独设立居住权的意思明确。


(二)他人按份共有的房屋在物权上属于“他人所有”,文义上亦属于“他人的住宅”的射程范围,并无违反物权基本理论之处。让刘某1对涉案1101房屋整体上享有居住权,符合被继承人真实明确意愿,属于各方当事人合理预期范围。故此,对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中有关“他人的住宅”作扩大解释,在立法目的、文义射程、当事人保护等多个层次中具有合乎目的性。本案中,杨某4生前与刘某1共同居住在1101房屋,作为再婚夫妇且基于房屋使用状态延续的考虑,杨某4为刘某1单独设立居住权、使其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亦在情理之中。


(三)继承遗产应当依法履行遗嘱所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前款规定,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杨某4在遗嘱中明确房屋由杨某1继承,居住权归刘某1,则杨某1作为1101房屋的遗产继承人有义务配合让渡居住使用权益。


同时还需要明确,因居住权制度社会保障属性突出,鉴于民法典首次将其作为一项法定用益物权纳入物权编,且现有法规对于居住权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未提出特定要求。本院认为,一方面,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设立方式为合同、遗嘱,即合意设立或单方意思表示设立,并无其他特殊限制,原则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或遗嘱合法有效且遗嘱人有相应处分权即可。另一方面,设立居住权需要明确具体住宅的位置,对于当事人而言,特定住宅又往往凝结了特殊情感、精神寄托。具体到本案,1101房屋系杨某4生前与配偶刘某1的共同居所,杨某4为刘某1在此设立居住权,有为老伴老年生活安定、避免劳累奔波的考量,应予尊重。刘某1是否有其他房屋不妨碍其依法取得1101房屋全部居住权。


综上所述,刘某1依据杨某4遗嘱中对于1101房屋居住权的安排以及自己作为按份共有人对于居住权的主张虽然对其房屋拥有部分所有权,但依然能够依据民法典规定,依据遗嘱取得房屋全部居住权。因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具有特殊性,即居住权人对于权利的客体即住宅仅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不享有收益的权利,故刘某1不能以此从事出租等营利活动。又因居住权为无偿设立,因而居住权人对取得居住权无须支付对价。不过,居住权人应当支付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费用和物业管理费用,以通常的保养费用、物业管理费用为限。


另外,刘某1在本案中还提出了要求办理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本案在于如何将民法典实施以前依遗嘱设立的居住权与民法典中居住权制度衔接起来,并经司法裁判细化居住权制度的应用场景。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关于本案中居住权设立的时间,对此本院认为,虽然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但依据遗嘱设立居住权和依据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具有明显不同特点。遗嘱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当事人之间产生物权的变化并不属于双方约定的结果。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因此,刘某1享有的居住权利并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是,由于居住权产生于当事人内部,对外无法为他人知晓,且居住权人和所有权人本身存在分离的状态,从保护交易安全以及维护居住权人的利益稳定角度,要求进行登记本身也符合物权法基本理念,因此,刘某1要求进行居住权登记的请求亦应予以支持。同时,鉴于1101房屋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居住权登记可待办理产权登记时一并办理。



责任编辑:(刘志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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