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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股后美团钱包未变更 法官悉心调解化纠纷

退股后美团钱包却未变更,店铺实际经营者无法将钱提现。近日,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在开展“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中,耐心调解,妥善化解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取得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7年,罗某甲、罗某乙与邓某丙各自从他人处受让了某小吃店的股份,罗某甲、罗某乙占40%份额,邓某丙占60%份额,店铺工商登记人为案外人邓某丁。2019年11月,罗某甲、罗某乙与邓某丙口头协商达成退股合意,邓某丙以18.8万元的价格,受让罗某甲、罗某乙所持有该小吃店的全部份额,罗某甲、罗某乙对该小吃店不再享有任何权益。双方合伙期间,以小吃店的名义申请了美团账户,该账户绑定了罗某甲的银行卡。自退股起至今,该小吃店铺外卖账户营业额累计99848元。

  因小吃店工商登记经营者为邓某丁,邓某丙无法办理美团账户注销、重新登记手续。而退股时罗某甲、罗某乙与邓某丙因店铺具体转让时间发生争议,双方对于该时间差之内的营业额分配产生矛盾,美团账户变更绑定银行卡迟迟未能处理。邓某金多次与罗某芳、罗某钇和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控制的美团平台沟通未果,遂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积极与原、被告联系,充分了解案情,倾听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一开始,双方针锋相对、毫不退让,原告表示,被告罗某甲、罗某乙退股后对美团钱包账户的营业额不予退现返还;而被告罗某甲、罗某乙则表示,自己退股后已将银行卡和美团账户解绑,对后续美团钱包账户持续收入的资金并不知情。

  承办法官遂从情理法多角度向其耐心释法,双方的对立情绪逐渐淡化。经过反复协调疏导,罗某甲、罗某乙配合邓某丙变更了美团钱包账户绑定的银行卡,而美团平台根据重新绑定的银行卡将账户余额提现至邓某丙的银行账户,邓某金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起纠纷案件得到顺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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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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