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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婚欲当"甩手掌柜"法院判决承担抚养义务

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被告诉讼离婚,被告男子千方百计不想抚养孩子,欲当“甩手掌柜”,法官多次组织调解均未果,最终依法判决男子承担抚养义务。

  1999年初,陈某(男)和张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后自由恋爱,1999年11月2日女儿陈某甲出生。2000年1月18日,双方到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4月11日二胎儿子陈某乙出生,之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不断滋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8年,陈某沾染了毒品,张某忍无可忍,先后两次起诉离婚,均因陈某未到庭而被判决不准予离婚,二人的婚姻关系至此名存实亡。

  2021年6月,张某积怨已久再次起诉离婚。开庭当日,陈某再次拒不到庭,承办法官见张某对离婚的态度异常坚决,遂通过张某的微信与陈某联系,循循善诱,耐心规劝其尽快到庭。几天后,陈某终于来到法院协商离婚事宜。承办法官积极把握这次双方均到庭的机会,倍加耐心细致地开展调解工作,首次调解即促成双方达成初步意见:女儿陈某甲已成年,在读大学,原告张某负担其大学期间所有费用;儿子陈某乙已12岁,由被告陈某抚养,原告张某每月支付700元抚养费。张某爽快地在调解笔录上签了字,陈某却犹豫不决,竟以自己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拒绝抚养儿子。

  为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及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承办法官一方面让陈某回家好好考虑,另一方面了解到陈某乙表示愿意跟着爸爸生活。一段时间后,双方当事人再次对簿公堂,张某自愿每月增加50元抚养费,但陈某仍不想负担抚养儿子的责任,尽管承办法官一直耐心地进行疏导和劝解,还是无济于事,陈某最后只说“我尊重法院判决!”

  为妥善处理该起离婚纠纷,承办法官充分征求了原、被告双方及陈某乙的意见,综合考量了双方当事人的实际状况,依法作出判决: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婚生儿子陈某乙归被告陈某抚养,原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15日前向被告陈某支付陈某乙的抚养费750元至陈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止。双方当事人在收到判决书后,均表示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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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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