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徐甲与被告徐乙系兄妹,二人父亲徐某某于2003年去世,母亲李某某于2018年去世,遗留徐某某名下房产一处,李某某名下房产一处。徐甲起诉徐乙要求继承父母遗留的房产。
处理结果
本案经审理查明,徐某某名下房产系其与李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某名下房产系其个人财产。
李某某生前自书遗嘱一份,内容为其名下房产由徐乙继承。该份遗嘱经徐甲辨认系其母亲书写,是李某某真实意思表示,故李某某名下房产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办理。而徐某某名下房产,因系夫妻共同财产,其本人以及李某某均未做任何处分,故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经法庭组织双方调解,原、被告握手言和,自愿达成一致协议:李某某名下房产一处由徐乙继承;徐某某名下房产一处由徐乙继承,徐乙给付徐甲该房屋折价款75000元。
特别提示
继承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有同等的继承权)。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有遗嘱的,应当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母亲李某某有自书遗嘱一份,是李某某真实表示名下房产由徐乙继承,故母亲李某某名下房产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办理,由徐乙继承。而父亲徐某某名下房产因系夫妻共同财产,无自书遗嘱,故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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