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正经讲故事。
故事的开头是,有一对老两口儿,老两口儿买了一套房、生了一个闺女。慢慢地,闺女长大了、结婚了,闺女的父亲去世了。又过了一些年,闺女也去世了。闺女没有孩子,于是这个故事里,只剩下了岳母和女婿。岳父和女儿去世时,都没有留下遗嘱。
此时,就出现了一个问题,老两口儿的这套房,到底是谁的?
一定有人说,老两口儿的房子,老头儿不在了,那就是老太太的呗。
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在这个故事中,房子还有女婿的一点点。为什么?咱们慢慢捋。
按照《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第一顺位继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所以在岳父去世时,他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两个:岳母和闺女。又因为这套房子是老两口儿的共同财产,老两口儿各占房产份额的50%,岳父去世时,只有岳父的那部分才是被继承的遗产,等于岳母和闺女平均分这50%的房产份额,那么两人每人得25%的份额。岳母共有75%的份额,闺女有25%的份额。
分到这一步,应该很好理解,再往下分,就复杂了。
闺女的这25%房产份额,不是闺女自己的,而是闺女和女婿的共同财产。
依据在于: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
简单说,这个法律规则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法定继承而继承的遗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通过遗嘱继承的方式取得遗产,且遗嘱中明确遗产只归夫妻一方,那继承的财产就是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比如在这个故事中,岳父大人留有遗嘱,说我的遗产只给我女儿,那么这套房在女儿生前,就和女婿没关系了。至于女儿去世后,女婿继承女儿的遗产,那是另外一层法律关系。
回归到故事中,岳父大人没留遗嘱,女儿继承了25%的房产份额,这25%的份额是女儿女婿的共同财产。小两口儿没有孩子,女儿去世时,岳母还健在,那么女儿去世时,房产份额发生了什么变化呢?
首先岳母原有的75%不动,只对女儿女婿共有的25%重新分配。因为这25%是女儿女婿的共同财产,女婿有12.5%,女儿的遗产是12.5%,女儿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是自己的母亲和配偶。于是岳母和女婿平均分这12.5%,两人各得6.25%,加上之前已经获得的,岳母占房产份额的81.25%,女婿占18.75%。
问题又来了
于是岳母想请律师帮忙,让法院明确自己的房产份额,然后去改房本。走程序一定能达到岳母的需求,但是会出现两个可能解决不了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岳母占份额虽然多,女婿也有将近五分之一的份额,岳母想独立处置这套房,几乎不可能。
房产证上,岳母和女婿是按份共有此房产。岳母想卖、想出租,要是女婿不愿意,估计也没人敢接手。岳母想处置这套房,就得先把女婿的份额折抵成人民币,用钱找女婿换。先不说钱要多少,这套操作成功的前提是,女婿愿意接受拿钱换份额。如果这套房还是岳母和女婿按份共有的状态,岳母自己住,女婿应该不至于有意见。可岳母年过八旬、女儿早逝,自己住在单元楼里,谁来照顾她的起居呢?岳母现在在养老院生活得很好,为了房子不空着,改变现有的生活状态,意义确实不大。
第二个问题是,即使现在岳母将房产证做了变更,可是岳母的第一、第二顺位继承人,或者没有、或者去世,岳母百年之后,没有人继承这套房。如果女婿在岳母生前尽到了赡养义务,那么这套房大概率还是由女婿继承。因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岳母晚年还是更多依靠女婿照应,那现在把房产证进行变更,意义也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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