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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离婚,与继子女关系如何解除?

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案。生母与继父刚刚离婚,继父又将继女告上法庭,诉请解除二人之间的父女关系。那么,继父母、子女关系到底能否被解除?

  时间回到三十多年前,单亲妈妈雷某独自带着年仅8岁的女儿生活。1988年,雷某与男子杨某结婚,并带着女儿和杨某一起居住生活。杨某作为继父,对继女也进行了应有的抚养教育。

  1998年,杨某与雷某夫妻关系出现裂痕,雷某便带着女儿前往浙江发展,从此杨某与雷某分居,双方往来甚少,杨某和继女之间的感情也因此逐渐淡化。2021年,杨某已66岁。分居达二十多年的两人认为继续保持婚姻关系已无必要,遂通过诉讼离了婚。

  离婚后,杨某与继女之间双方本无血缘关系,加上多年互无联系,原本淡化的继父女关系,现在更是形同虚设。杨某也表示,自己无意千里迢迢去找继女要赡养费。然而,杨某不久后在办理低保手续时被告知,其虽然离婚,但仍有一名子女,不符合办理条件。

  原来,杨某和女儿虽系继父女,但双方为“拟制血亲”,在法律上仍视为亲生父女关系。左右为难的杨某为结束这种尴尬的局面,将继女告上法庭,诉请解除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权利义务产生的亲属基础为姻亲关系。对于已转化为拟制血亲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关系,当姻亲关系因离婚而解除的情况下,继父母与成年继子女关系淡化,在不违背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法院遂判决准许解除原被告双方继父女关系。

  同时,法院综合双方解除继父女关系的原因、有无过错以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酌情确定由被告补偿杨某5000元。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于近日生效。

  案件宣判后,为让杨某以后的生活得到更好保障,承办法官积极与当地司法所及民政部门取得联系,说明情况,协调帮助杨某办理低保手续。


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案。生母与继父刚刚离婚,继父又将继女告上法庭,诉请解除二人之间的父女关系。那么,继父母、子女关系到底能否被解除?

  时间回到三十多年前,单亲妈妈雷某独自带着年仅8岁的女儿生活。1988年,雷某与男子杨某结婚,并带着女儿和杨某一起居住生活。杨某作为继父,对继女也进行了应有的抚养教育。

  1998年,杨某与雷某夫妻关系出现裂痕,雷某便带着女儿前往浙江发展,从此杨某与雷某分居,双方往来甚少,杨某和继女之间的感情也因此逐渐淡化。2021年,杨某已66岁。分居达二十多年的两人认为继续保持婚姻关系已无必要,遂通过诉讼离了婚。

  离婚后,杨某与继女之间双方本无血缘关系,加上多年互无联系,原本淡化的继父女关系,现在更是形同虚设。杨某也表示,自己无意千里迢迢去找继女要赡养费。然而,杨某不久后在办理低保手续时被告知,其虽然离婚,但仍有一名子女,不符合办理条件。

  原来,杨某和女儿虽系继父女,但双方为“拟制血亲”,在法律上仍视为亲生父女关系。左右为难的杨某为结束这种尴尬的局面,将继女告上法庭,诉请解除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权利义务产生的亲属基础为姻亲关系。对于已转化为拟制血亲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关系,当姻亲关系因离婚而解除的情况下,继父母与成年继子女关系淡化,在不违背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法院遂判决准许解除原被告双方继父女关系。

  同时,法院综合双方解除继父女关系的原因、有无过错以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酌情确定由被告补偿杨某5000元。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于近日生效。

  案件宣判后,为让杨某以后的生活得到更好保障,承办法官积极与当地司法所及民政部门取得联系,说明情况,协调帮助杨某办理低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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