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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住所地后仍由签订协议时住所地法院管辖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接收了一起由其他法院移送管辖的信托纠纷案件。原受理法院(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认为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并将案件移送至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

  原告蒋某诉被告某信托公司、某控股公司信托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原告蒋某于2020年3月13日认购了《某信托计划》300万元,信托期限为2020年3月至2021年3月;信托资金业绩比较基准为:300万元至500万元的比较基准为9%/年;预定存续期间为12个月。合同签订后,原告将认购款300万元支付至某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专用账户,被告某信托公司出具了《信托收益权份额确认书》。同年3月30日,被告某控股公司又向蒋某出具了《确认说明函》,并保证在收到原告蒋某的申请后将原告持有的信托利益向第三方转让,以使原告获得对应的现金利益。然而,信托期限届满后,被告某信托公司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本金及收益款,拒绝支付剩余信托理财资金150万元,双方由此涉诉。

  案件受理后,被告某信托公司向原受理法院(红谷滩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双方在签订案涉《信托合同》时,被告某信托公司住所地在南昌市西湖区,且双方协议约定该案由被告某信托公司住所地,即南昌市西湖区法院管辖。现被告某信托公司住所地虽然由南昌市西湖区变更为南昌市红谷滩区,但是根据管辖权恒定原则,红谷滩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该案应移送至南昌市西湖区法院所属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理。

  红谷滩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告某信托公司住所地虽然由南昌市西湖区变更为南昌市红谷滩区,但双方签订协议时的住所地位于南昌市西湖区,且双方协议约定该案由被告某信托公司住所地(即南昌市西湖区)法院管辖,这一管辖约定不能因住所地变动而变更,故红谷滩法院无管辖权,并裁定移送至南昌市西湖区法院所属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理。

  现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已经接收了该移送管辖的信托纠纷,案件正在审理当中。




责任编辑:(王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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