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根据缓刑执行机关太和县司法局的建议及提供的证明材料,对一起违反缓刑监管规定的案件及时予以审结,依法裁定对罪犯荆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荆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3月23日被界首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其缓刑考验期限自2021年4月7日起至2026年4月6日止。判决生效后即交付其户籍所在地太和县司法局执行。
罪犯荆某某被判处缓刑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于2022年11月27日3时许,罪犯荆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行驶在太和县三堂镇工业园区供社会车辆通行的道路上,实施了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仍然驾驶机动车(从事营运的)的违法行为被查获。太和县公安局于2022年11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荆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执行机关太和县司法局根据罪犯荆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法的事实,向界首法院提交书面建议,建议依法撤销对罪犯荆某某的缓刑并收监执行。
界首法院审理后认为,罪犯荆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刑罚。依法裁定撤销刑事判决中对罪犯荆某某宣告缓刑五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荆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提醒: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缓刑犯更要时刻提醒自己是“戴罪之身”,并以切实行动体现出吸取教训、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决心,决不可为了贪图一时的所谓“自由自在”,抱着侥幸的心理触犯法律,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