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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质化审理堵住“纸面服刑”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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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具有一定的封闭性,社会监督难以有效介入。要求对减刑、假释案件进行实质化审理的做法,无疑将有效减少操作空间。

  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针对实践中较难把握、容易出现偏差的问题,提出了审查过程中应当重点注意的事项,并明确了具体审查方法。如,对于罪犯立功、重大立功的审查判断,除明确了应当注重审查的事项外,还强调认定构成立功、重大立功中的“较大贡献”“重大贡献”,是指对国家、社会具有积极影响,而非仅对个别人员、单位有贡献和帮助。

  近年来,不乏有“纸面服刑”现象被曝光,进而引起关注和热议,并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如内蒙古呼伦贝尔男子巴图孟和“纸面服刑”15年却一天牢都没坐,还当上了村干部,孙小果案中也有“纸面服刑”、违规减刑的影子。完善机制,堵住“纸面服刑”违规减刑漏洞,显然是维护司法公信的重要议题。

  通常而言,被判处监禁刑的罪犯,在裁判生效后应该在监狱服刑,接受劳动改造。同时为了体现刑罚的文明和人性化,对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情形的,可以假释或者减刑,以便给予服刑者希望,帮助其早日回归社会,减少对立情绪。对此,根据刑法,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根据有关规定,假释期间视为服刑,被假释的罪犯应当接受社区矫正。也即,假释就是老百姓所说的“监外服刑”。且启动假释程序及决定是否假释需要遵循各项程序、步骤和规程。从曝光的案例来看,相关规定依然存在不少问题。如大部分存在问题的假释或减刑均有“假立功”“假悔罪”现象,且有司法工作人员参与其中,充当帮凶或者为其出谋划策。而且,与其他办案机关不同,监狱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外界监督难以有效介入,容易让投机者有空可钻,让原本应该在监狱服刑改造的罪犯逍遥法外。

  要求对减刑、假释案件进行实质化审理的做法,无疑将有效减少操作空间。根据新规,应当着重审查相关证据,而非仅仅对有关部门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如对于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破案线索的,应当注重审查线索的来源,线索来源存疑的,应当进一步核查。

  可以说,形式审查将不可避免地滋生“纸面服刑”现象。实质化审理的做法显然将最大限度减少暗箱操作空间,让罪犯不因投机而逃避刑罚,让公平正义和司法权威不因少数人的“操作”而失色。


文章素材来源于   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祁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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