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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眼”应是治理利器而非罚款工具

“电子眼”应是治理利器而非罚款工具
广州日报

  公安部最新下发《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全面清理不合理罚款事项以及与行政处罚法不符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于监控设备加强动态管理,及时整改纠正监控设备设置不合理、交通信号不规范、审核录入不严格、告知提示不到位、群众意见不重视等突出问题,规范非现场执法的取证、审核、录入、告知、处罚、救济流程,严防监控设备沦为“罚款工具”。

  近年来,滥设乱设“电子眼”抓拍交通违法行为,产生“天量罚单”的事件多次引发舆论热议。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就提出清理不合理“电子眼”的建议,引起广泛关注。韩德云举例指出,在某些“电子眼”密集区域,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一个月内高达几万起,平均每天上千起。

  “电子眼”设置的初衷是用智能化手段帮助警察更好地管理交通秩序,提高效能,确保安全。但更重要的是从各种交通违章“大数据”中,深入分析其背后原因,哪些违章是由于司机主观问题?哪些是道路状况出了问题?哪些是由于标志标线设置不合理?是否需要调整改变?一个地方平均每天违章高达上千起,难道行驶该路段的都是问题司机?这样的电子警察已完全违背其设置初衷,沦为了“罚款工具”。

  “电子眼”设置和使用虽然简单便利,但在非现场执法过程中,不免存在设置地点不合理、不公开,监控设备不合格、不达标,记录违法信息不规范、不告知等现象。这个时候,如果没有科学合理公正的纠偏机制,“电子眼”就会成为一些地方的创收手段。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质量要求、设置、使用和程序等作出全面规定:确保采用非现场执法方式于法有据,把住“法律依据关”;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质量过关、性能完备,把住“质量关”;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把住“设置关”;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内容准确无误、客观全面,把住“记录关”;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信息有效告知当事人,把住“告知关”。

  可以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监督植入“电子眼”从安装到使用的各个环节,有效避免“暗中执法”,推动行政执法更加公开透明。这五“关”,就是用法律的手段治理乱罚款。同时,也明确告诉行政执法者,“电子眼”不是罚款神器。

  《通知》更进一步提出,对于电子设备加强动态管理,及时整改纠正监控设备设置不合理、交通信号不规范、审核录入不严格、告知提示不到位、群众意见不重视等突出问题,这不仅是对一些地方电子眼“以罚代管”的纠偏,也明确了罚款不是目的,提升治理能力、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才是目的。

  小小“电子眼”,关系着执法公正,关系着治理能力,也关系着每个司机的切身利益,应是治理利器而非罚款工具。管好“电子眼”,让其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才能更好保障交通安全。



责任编辑:(耿新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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