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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中院调解一起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被告自愿承担8万余元环境损害赔偿金

 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三分院诉周某等人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公开组织诉前调解,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周某自愿承担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赔偿金8万余元。

  周某等三被告明知其在长江茶壶碛水域清障作业期满,却未经行政机关许可继续在清障水域及清障范围外的盘子石等区域开采砂石,破坏了渔业资源,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茶壶碛水域清障工程于2020年4月30日到期后,周某为获取经济利益,无视海事部门多次要求船舶停止作业的要求,5月1至6日期间,安排胥某、肖某组织采砂船在茶壶碛水域继续开采砂石,共计非法开采河砂4812.88吨、鹅卵石14900吨;5月1日至6日,周某安排工程船在盘子石区域非法采挖河砂3500吨,鹅卵石14300吨,胥某等人调度运输船装载运输,其后销售。经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等三人非法开采砂石资源造成渔业资源损失价值4.8万元。

  庭前,重庆三中院联合一庭两所(被告所在地人民法庭及派出所、司法所)向被告等人释法说理,积极引导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进行调解,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基础上,法官根据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结合被告实际情况,拟定了调解方案。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均表示认可调解方案,被告周某也主动表示愿意一人承担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赔偿金8万余元。




责任编辑:(王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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