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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相撞引纠纷 法官释法明理促调解

 近日,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速裁庭法官成功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被告当庭兑付赔偿款,双方当事人对法官的耐心调解一致表示感谢。

  2023年4月30日19时许,被告张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仰韶大街行驶至农修厂路口时,与同向行驶的原告李某驾驶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原告受伤。该事故经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因此次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

  承办法官阅卷后,主动与原、被告联系,向原告释明:交警部门对肇事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的认定,系从行政管理角度作出的,但是保险企业对该类车辆不予办理交强险,因此导致无法投保交强险的后果,并非侵权人主观意愿所致,所以在该种情况下,要求侵权人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属于加重其责任,不应予以支持。同时,考虑到此案争议标的额不大,承办法官一边从情理出发,耐心安抚当事人情绪,劝解双方秉持互谅互让的态度,各退一步,一边结合类似案例,向当事人讲清利害关系与诉讼成本。

  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协调与沟通,当事人对法官公正的处理方式和耐心的调解态度表示认可,双方同意各退让一步,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张某向原告李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000元,并当庭予以支付。原告撤回起诉,为案件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责任编辑:(王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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