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兴起,网络主播成为一种新兴职业,签约公司与主播之间的合同纠纷也随之而来。近日,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该类型的合同纠纷案件。
2023年2月1日,原告某传媒公司作为甲方、被告林某作为乙方,签订了《互联网直播合作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进行技巧培训、舞蹈指导、直播运营、人气打造、人气提升等扶持,被告利用自身外貌条件、演绎天赋等进行直播演绎。合作期限为24个月,自2023年2月1日起至2025年1月31日止。协议第六项第2条约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支付标准为乙方总收入的20倍”。2023年6月20日,林某未经原告同意单方面解除合同。另,林某在该传媒公司直播期间共收益38653元。双方多次协商合同解除事宜及赔偿责任无果后,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其无力赔偿,请求降低赔偿金额。
法官说法:本案系合同纠纷,合同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双方自愿签订。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为被告提供了技术指导、网络直播支持等,付出一定的投入和心血,被告在履约期限内单方面提出终止合作,构成违约,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合同约定被告单方解约应赔偿其在直播期间总收入的20倍的违约金,明显过高,有失公平。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因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因被告违约行为造成的具体损失金额,且被告直播期间的收益仅为38653元,原告请求被告支付70万元的违约金,明显过分高于其造成的损失。违约金的给付应当兼顾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故法院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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