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庭帮我们化解了纠纷,也希望以后有机会我们再次合作。”近日,在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弥河法庭调解室内,来自内蒙古呼和浩特的李某与对方握手言和,这起在国外安装的温室大棚倒塌的定作合同纠纷,终于圆满落下帷幕。
涉及境外工程 纠纷自带“疑难体质”
李某是呼市一家商贸公司的总经理,张某是青州一家园艺公司的经理,李某与张某交往多年,一次偶然机会,李某经营的商贸公司在加拿大承揽了一项工程,建设一处温室大棚。李某与张某便商议由园艺公司按照商贸公司的设计图,制作骨架、薄膜、遮阳网等温室大棚材料。2019年6月,两家公司签订合同,园艺公司完成加工后,按照商贸公司要求,将大棚材料发往加拿大坎卢普斯市。在园艺公司的远程指导下,温室大棚于2020年4月完成安装。2022年1月,在大雪天气下,温室大棚倒塌。在多方协商处理无果后,商贸公司向青州法院弥河法庭提起了诉讼。
该案的处理有两大难点:双方的数额差距悬殊,商贸公司索赔210余万元,大大超出了温室大棚造价,园艺公司难以接受;更重要的是,温室大棚建在加拿大,商贸公司虽然提交了加拿大自然资源部的检查报告,但委托外国机构检查系单方行为,而且由于不同法域的原因,法院不能直接认定检查报告有效;同时,法庭人员又不便出境调查,也导致温室大棚倒塌的原因难以查清。
寻求解题思路 线上方式进行调解
该怎么处理这起特殊的纠纷呢?法庭考虑本案的特殊情况,在征求双方意见后,对本案启用诉前调解程序处理,由调解员刘振海负责诉前调解,并由法庭负责人江海波作为指导法官。
江海波和刘振海认真翻阅案卷,进行了详细分析后发现:首先,从聊天记录看,在纠纷发生前,李某和张某交往密切,有着不错的交情;其次,加拿大自然资源部的检查报告虽然不能直接认定有效,但其中载有结构失效、多处焊点存在问题等内容,对分析大棚倒塌的原因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再次,双方都意识到诉讼解决的成本比较高,而且各自存在着风险,故而都有调解的意愿。这些都是利于达成调解的因素,在此基础上,两人形成了初步的调解思路。
鉴于商贸公司远在内蒙古,法庭首先选择了电话和微信方式进行调解,征求双方的调解意见。商贸公司称,温室大棚运往国外安装,运费和人工成本都高,还砸伤了一名工人,虽然愿意降低索赔数额,但降低的幅度非常有限;园艺公司则称,商贸公司只有一份国外的检查报告,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大棚倒塌是园艺公司的责任,也无法证明其损失数额。
两次沟通下来,双方意见仍然相差悬殊,但江海波从中了解到,虽然双方合同中没有约定园艺公司有指导安装的义务,但实际履行合同中,园艺公司修改了商贸公司的设计图后,提供了新的施工设计图,并应其要求提供了远程技术指导。商贸公司虽然不能证明其全部索赔数额,但从检查报告中的照片看,温室大棚确实已毁损,其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只是照片只有外部照片。
详细释法明理 促进双方握手言和
在此情况下,江海波和刘振海对调解思路作了调整。
一方面,向商贸公司说明,综合现有证据、大棚的客观状态、大棚所在地的天气情况分析,其确实客观存在损失,但不足以直接认定大棚倒塌系园艺公司制作的大棚温室材料不合格的原因,也有可能是天气、安装使用不规范或维护不及时等其他原因所致,且园艺公司的远程指导也是应商贸公司要求才提供的,因此在现有的情况下完全由园艺公司承担远超其合同价款的损失不妥。
另一方面,向园艺公司说明,合同中虽未明确约定指导安装义务,但园艺公司修改了设计图并提供了指导服务,就应当尽到合理的指导服务;大棚材料的样品是否合格、修改的设计图是否存在缺陷,如果鉴定的话,既费时费钱,也存在风险;而且原告的损失也确实客观存在,检查报告中的照片的确也可以证明其部分损失,而修复的话,加拿大当地人工成本较高。另外,如果因为这次纠纷把关系闹僵了,就等于失去了对方及潜在的客户。
在向两家详细算了这些诉讼风险账,由经过一番释法明理后,双方都开始松口,最终,在法庭的多次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园艺公司向商贸公司一次性赔偿20万元,纠纷一次性了解。
达成协议的当天下午,李某从内蒙古赶来法庭,与园艺公司签订调解协议。签完协议后,双方随即进行了转账过付,李某当场出具了收到条。
当天下午临行前,李某对江海波和刘振海说,我特意赶来,也是想当面表示感谢,法庭的工作非常认真负责,法律解释的很到位,为我们考虑的也很到位,而且案件的调解,也为我们今后再次合作保留了机会,非常感谢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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