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医美技术的日趋成熟,其普及面和受众群体也愈发广泛,令众多求美者趋之若鹜。然而,医美在律师眼中的界定毕竟是具有创伤性或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大小风险往往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医美中的乱象已然层出不穷、屡见不鲜。
医美损害是受术者在接受医疗美容时,因操作者使用药物不当、药物质量缺陷或技术操作过失,导致容貌毁损等后果。
由于医疗美容运用了医学理论和技术方法,所以发生的纠纷事件属于医疗纠纷的一种,在司法实践中多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吴某在某医疗美容公司进行大眼综合手术,术后,吴某出现双眼红肿、流血,并伴有迎风流泪、眼睑外翻等不适症状,经与该公司沟通,双方达成协议:退还全部手术费用,并由公司免费进行修复。在进行了两次修复手术后,吴某仍感眼睛不适,经医院诊断为双上、下睑整形术后形态不良并下睑畸形。吴某遂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吴某向法院申请对被告公司进行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然鉴定过程中,因当事人未提供完整的病历资料,且被告出具的手术记录未对手术操作过程进行详细描述,达不到医疗过错鉴定条件。根据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第三条之规定:“病历书写应当客观、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患者有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由于被告未能提供其为原告实施大眼综合医疗美容手术的详细病历资料,且未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审理法院推定被告在为原告实施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构成侵权,理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这类纠纷主要表现为:受术者认为医疗机构在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导致术后效果未达到心理预期或者对其造成了人身损害、精神损害进而向医疗机构提出索赔。
被侵权人常见的诉求:1、要求医疗机构公开赔礼道歉;2、要求医疗机构支付经济赔偿、精神损失赔偿、维权成本(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等。
这类纠纷的争议焦点主要为:1、医疗单位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行为;患者是否有损害后果;2、该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这类纠纷法院裁判的思路主要是:
认定是否构成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二是患者的损害,三是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四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四要件缺一不可。
那么值得特别注意的是:由于医疗活动的专业性和特殊性,涉及医学领域的专门知识和科学技术,法院通常无法自行直接做出判断,需要委托医学会对医疗行为有无过错、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等进行鉴定,并且,法院的裁判结果通常都会以医学会出具的鉴定意见为依据。鉴定意见认为医疗机构在对受术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导致了医疗损害结果的发生,法院会考虑其原因力的大小判令医疗机构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费用。
如果并未造成人身损害,仅仅只是受术者本人对医美效果不满意,能否进行有效维权呢?
从目前来看,受术者如果因为单方面不满意医美效果而与医美机构产生纠纷,一般很难达到维权目的,因为涉及到“医美效果”这个语义模糊的概念。医美效果本身带有较强的主观色彩,其本身涉及到对美的个人感受问题。同样一个效果,每个人的感受也会有区别。有人感觉这样很美,有人会感觉那样才美。如果没有发生严重的医疗事故,对受术者造成明显伤害,例如医美之后出现疤痕或者瑕疵,单纯就效果而言,很难进行有效维权。仅仅是好不好看的问题,主观认知太过模糊,难以有精准的论断。只有造成伤害,出现过错,才能进行明确的维权。
合法的医美=合法医美机构+合法医美医生+合法医美药械。
(*请有医美需求的亲牢记以上公式)
机构、医生、药械必须同时合法。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是求美者在选择医疗机构、医生和药械时一定要擦亮双眼并进行全面考虑,包括医美本身存在的风险和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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