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处“颜值时代”,大众对医疗美容的需求与日俱增,催生出众多医美机构。当“容貌焦虑”一词成为热门话题,医美机构之间的“内卷”现象日益严重,导致医美乱象频发。
近日,33岁的杭州网红女子小冉因抽脂手术去世引发全网关注。
今年5月2日,33岁的杭州网红女子小冉到杭州华颜医疗美容医院做吸脂填充手术,5月4日术后因皮肤溃烂、器官衰竭转入ICU抢救,两个多月后因全身感染造成多器官衰竭,于7月13日抢救无效死亡。7月15日午间,杭州市卫健委发布通报表示,经市医学会组织专家评估,这是一起医疗事故,华颜医疗美容医院存在术前缺乏认识、术中操作不当、术后观察处理不及时等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承担全部责任,并已作出赔偿。同时,西湖区卫健局对涉事医院做出警告和罚款的处罚,责成其停业整改,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将做出进一步处理。
笔者认为主要是以下三种责任:
(一)民事责任
医美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结果一般是对消费者造成的人身伤害、经济损失进行民事赔偿,其中主要是人身损害赔偿。概括说医疗事故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可根据具体情况申请相关赔偿。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网红抽脂事件中,有杭州卫健委的通报显示,涉事医院已经做出相关赔偿。
(二)行政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本案中,西湖区卫健局已经对涉事医院做出警告和罚款的处罚,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将对有责任的医务人员做出进一步处理。
医美机构导致事故的其他情形包括:
1.有非法行医情形:
对医美机构可以处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执业人员,根据《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对执业人员可分为医师和非医师,对于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定期到美容院实施医疗美容的,可以处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对于非医师,可没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销售假药、劣药情形:
主要是指医美机构从国外代购未经批准的美容针剂或者从经销商购买“二次包装”的美容针剂,最后推销给顾客使用。
销售假药: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销售劣药: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有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情形
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美容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政机关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刑事责任
主要是医疗事故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严重不负责任”的界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56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1)擅离职守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3)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4)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5)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6)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7)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笔者认为网红抽脂去世案件中,涉案医美机构的医务人员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56条规定:关于“严重不负责任”中第(6)项的情形,构成医疗事故罪。以上还需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查明其负有责任的人员是否涉嫌刑事犯罪(医疗事故罪)。
2016年4月9日,原告王静因听信被告北京丽都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的虚假宣传,在被告处进行了“上臂、腰、小腿吸脂术”。术后不久,原告出现左小腿内侧局部红肿、皮肤发热、疼痛、深部脓肿,并伴有全身及局部高热症状。后经被告擅自处理,进行穿刺引流以及抗生素处理后,反而出现多处大面积感染;原告整个左下肢红肿痛热,行走困难,后被其他医院诊断为手术感染。后原告病情仍然处于持续状态,一个多月后伤口仍有液体流出并伴有感染症状。故原告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术中及术后监测不到位、对患者的术后并发症风险评估不足对并发症未予高度重视并积极预防、一次多部位抽吸增加了发生并发症的风险等过错,与原告“术后出现小腿反复感染,并目前左小腿遗留多处色素沉着样皮肤改变”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结合本案情况,酌定被告的责任比例为50%,本院结合原告的证据及被告的责任比例,对原告的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主张酌情予以支持。因无证据显示被告的医疗行为致原告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故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三点,一是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否合规,是否需要重新鉴定;二是王某主张的各项费用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三是一审程序是否存在违法问题。针对焦点一,二审认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合规,没有违反法定程序,不需要重新鉴定,针对焦点二,王某主张的医疗费用有误,二审中予以纠正。针对焦点三,一审并没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最终二审是基本维持一审的大部分判决,也改判了关于医疗费的部分内容。
笔者评析:本案例主要是针对其医美机构的民事责任方面进行分析。确定医疗机构是否承担医疗侵权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患者起诉医疗机构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就患者的损害后果、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能够证明其损害后果与被告的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原告可以依法要求被告承担医疗侵权赔偿责任,被告最终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目前在医疗侵权纠纷中,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为主,过错推定原则为例外,医疗产品损害中的“缺陷产品”致害及输入不合格的血液致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看似患者的举证责任明显更重,但并不意味着医方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5条明确规定了医务人员的法定告知义务,当患者提出医疗机构未尽到该法定告知义务时,医疗机构需承担已经尽到法定告知义务的举证责任。同时,《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了在特定条件下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即若医疗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且不能反证证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的,则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以上规定有利于平衡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医疗美容行业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其政策规定大部分都是由国务院以及卫健委等机构所颁布的,也是由此相关行政机关负责管理和监督的,但是,医美监管不严、难监管的问题普遍存在,国家进一步加强对医美行业的监管力度的同时,美容就医者也应当擦亮双眼,选择正规机构就诊,树立科学医美认知,提升风险意识,丰富法律知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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