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侵权责任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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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5-26
【《民法典》解读】侵权责任篇
贰
《民法典》就原《侵权责任法》有哪些具体修改
8、新增关于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
各种科技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越发突显,知识产权的侵害行为也越来越多,但是很多知识产权的价值很难衡量,实务工作中对于侵害赔偿数额也难以确定,因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新增条文“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进一步提高了恶意侵害知识产权的违法成本,体现了法律随时代在进步和完善。
9、履行工作或因劳务致他人损伤,一样有可能要承担责任
我们都知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个人劳务关系中的劳务方在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造成他人损害的,都是由单位或者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与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新增规定,在用人单位或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劳务方进行追偿。因此,在生活工作中,谨慎总不是坏事。
10、明确承揽活动中,定作人只承担过错责任
不同于单位工作关系与个人劳务关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定作人的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才承担相应责任。
11、为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完善了侵权处理法律指南
现如今网络发展迅速,在大数据网络背景下,人们的隐私问题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但是网络用户利用网络的侵权行为也越来越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至一千一百九十七条可谓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指南,完整规定了在侵权行为发生后,权利人有权如何应对侵权行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初步侵权证据与权利人真实身份信息),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怎样配合维权的同时(及时采取措施,否则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不因为一方“保障权利”而“侵权”另一方(被指侵权用户享有声明权,可以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证明,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这几条有关网络侵权的规定是也是《民法典》里字数最多的几条法律条文,完美体现了一句话---“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12、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明确
《民法典》侵权责任篇第五章交通事故责任共修改了6条条文,新增4条条文,主要对各种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进行了明确,首先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的,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与管理人只承担过错责任;盗、抢机动车的,由盗、抢人与车辆驾驶人(盗、抢人与驾驶人不是同一人的)承担连带责任。
大家非常关注的非营运车辆与无偿搭车人损害的问题,即俗称“搭便车”问题,明确了“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体现了法律对保护受害者权益和鼓励助人为乐二者之间的平衡。
新增条款明确了交通事故损害后的赔偿优先顺序:强制保险---商业保险---自行赔付。
13、遗失病历不再是医疗事故中的借口
《民法典》侵权责任篇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赔偿修改了7条法条,主要是进行一些表述上的完善,其中最受关注的是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条款。因为在实务工作中,发生医疗事故时,要进行责任认定,病历记录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但是详细的医疗记录由医疗机构保管,常常出现医疗机构以遗失为借口逃避法律责任。因此在《民法典》的立法过程中,明确遗失、伪造、篡改或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的,均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除此之外,本章新增了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对患者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以及侵害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14、破坏生态“罪加一等”
《民法典》于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至一千二百三十五条以新增“破坏生态”为污染后果或新增整条法条的形式,对当前社会发展中,无视生态环境的侵权行为进行了严格约束,同恶意侵害知识产权一样,被侵权人还有权提出惩罚性赔偿,进一步加大了侵权人的违法成本,不但如此,国家机关或相应的合法组织还有权要求侵权人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或承担修复费用,以及相关的一切损失与调查、评估鉴定费用、防止损害扩大费用等。所以,爱护环境,人人有责,牺牲环境进行发展早已不可取。
15、“高空抛物”明令禁止
最开始我们就说过了“高空抛物”问题,这一行为不但触犯了刑法,造成他人损害的,也必然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鉴于实际生活中,高空抛物的事情时常发生,《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法条第一句即“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当抛掷物或坠落物致人损害的,整栋楼的“连坐”义务也不是开玩笑的,该法条规定在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以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但也新增了补偿人可以再向侵权人进行追偿的规定。同时物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而未采取的,也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法条的最后还新增了公安机关的调查义务,明确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避免因“连坐”导致承担赔偿责任的普通老百姓无法找到真正侵权人而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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