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河南植尚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400-766-7288

河南植尚律师事务所

每一次开庭,都堪称经典

20年经验老律师创办 前30名免费咨询

全国咨询电话

400-766-7288

当前位置:首页 > 民法典 > 侵权责任

返回上一页

醉酒驾车致身亡 法院:共饮者均需担责

本是开心的参加聚餐,可谁知一去不复返。近日,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聚餐饮酒后驾车身亡的案件。

  2019年5月,王某邀请赵某、李某等6人前往饭店聚餐。席间,7人开怀畅饮,接连喝了3瓶白酒,后李某等人先后离开,赵某亦自行驾驶摩托车离开饭店,王某最后离开。当晚22时许,王某醉酒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无效身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系醉驾,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赵某系与王某等6人共饮后发生交通事故,痛失亲人的赵某家人,一纸诉状,将王某等同桌共饮的6人诉至法院,要求按过错责任连带赔偿各项损失40余万元。

  赵某的亲人认为,王某等同饮者相互敬酒,在明知赵某已经过量饮酒且处于醉酒状态的情形下,仍放任赵某驾驶机动车离开,既未尽到照顾、护送义务,又未尽到提醒赵某不得驾驶机动车的劝阻义务,导致事故的发生,共饮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等同饮者则认为,共同饮酒是事实,虽然交警部门认定赵某系醉酒驾驶,但无法证明赵某丧失了起码的判决力和行为人,且事故发生在饮酒后三个小时后,其发生交通事故与共同饮酒无关,且同饮者均未强迫赵某饮酒,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参加王某的宴请,与王某等6人共同饮酒,席后驾驶机动车离开,王某等6人作为共同饮酒者,负有善意的相互提醒、劝诫及照顾义务。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饮酒时应当预见到过量饮酒的后果并对其自身行为加以控制,但其仍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其发生交通事故并致其身亡的后果,赵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王某作为宴请饮酒的组织者,对赵某的人身安全负有更高的注意和照顾义务,在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离开时,应当及时劝阻和保证其安全,故其应当承担较其他同饮者更高的责任。综合本案,对张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身亡所产生的损失,酌情认定张某承担85%,王某承担5%,李某等其余4名共饮者各承担2%。


责任编辑:()
河南植尚律师事务所

河南植尚律师事务所——20年老律师带队 帮你解决法律难题

河南植尚律师事务所专业处理民事、商事、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财产继承、合同纠纷、民间借贷、账务纠纷、公司事务、劳务纠纷、工伤赔偿、知识产权、行政以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诉讼代理和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咨询热线 400-766-7288

返回顶部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400-766-7288
0371-60998851
0371-60998852

假日值班电话

15938778109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