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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却已登记到第三人名下 法院判退款补差价

“欠钱不还你们还有理了!”“我们也不知道那两套房子已经备案了,是你们疏于审查!”近日,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的审判法庭传来一阵争执,承办法官抽丝剥茧当日便审结了该起以房抵债导致履行不能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据悉,2013年7月29日,原告厦门某建材公司与被告沙县某混泥土公司签订“外加剂购销合同”,约定买卖相关事宜。2014年11月11日,经结算,沙县某混泥土公司尚欠厦门某建材公司货款46万元。后沙县某混泥土公司支付2万元,并表示将其从他人处受偿的两套房产用于抵偿剩余所欠货款,因两套房首付款超出所欠货款,厦门某建材公司向沙县某混泥土公司再支付79701元。近期,厦门某建材公司了解到上述两套商品房已备案登记至他人名下,其无法取得房产,讨要欠款无果后起诉至沙县法院。因双方矛盾时间过长,积怨较大,调解不成,承办法官对该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沙县某混泥土公司原欠厦门某建材公司货款46万元,双方同意用两套商品房抵偿,因约定的两套商品房已备案登记至他人名下,已履行不能,沙县某混泥土公司应向厦门某建材公司支付剩余所欠货款44万元,以及返还在抵偿中收取房屋差价款79701元,驳回厦门某建材公司要求赔偿其他损失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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