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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少年骑车与机动车相撞致同乘人死亡 法院:肇事双方同等责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骑二轮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自行车后座受害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的一天,李某甲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由西往东行驶,与前方从道路右侧往左侧横过公路的李某乙(12岁)所骑二轮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自行车上搭乘的12岁的李某丙死亡,车辆受损。经交警大队认定,李某甲与李某乙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某丙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李某甲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李某甲支付了9万元给受害人亲属。其他损失因各方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该案责任比例如何划分。虽然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但《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保险合同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该条款无效。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李某乙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但由于李某乙系未成年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案中,李某乙的监护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监护职责,所以李某乙的监护人承担40%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李某乙监护人向受害人父母支付赔偿款27239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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