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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购物买到三无产品消费者诉请三倍货款赔偿获支持

近日,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购物引起的合同纠纷,被告商家因售卖三无产品,并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被法院依法判决赔偿消费者三倍货款。

  2020年3月,李某通过抖音平台看到某蒸汽清洗设备有限公司的蒸汽洗车机广告,便通过微信与该公司联系购买了一台蒸汽洗车机(由洗车机和机动三轮车组成),并签订购销合同,该公司通过快递的方式将蒸汽洗车机邮寄到李某住处,李某支付了货款1.28万元。到货后,李某发现该蒸汽洗车机并没有达到抖音上宣传的效果,便要求该公司出示机器的合格证以及发票,该公司均未出具。李某认为该公司销售的产品系三无产品,属于欺诈行为,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该公司按照售价的三倍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和该蒸汽清洗设备有限公司通过在互联网上买卖订立的合同,双方形成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因该公司无证据证明涉案产品有合格证以及交付的机动三轮车有车辆识别代码,涉嫌销售三无产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该公司在销售涉案产品给李某的过程中,并未告知李某上述情况,符合《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八)项:“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性质、性能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因此,该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构成欺诈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李某要求该公司进行三倍赔偿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各方证据,依法判决被告公司向原告李某赔偿三倍货款共计3.8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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