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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受工伤 定作人及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定作人陈某乙及生产单位某水泥公司对承揽人陈某甲因工造成一级伤残的后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共计1513213.8元。

  2018年9月26日,某水泥公司与陈某乙签订《石灰石转运承包合同》,约定某水泥公司将厂区内石灰石装卸、转运业务承包给陈某乙,承包方式为包工包车辆运输及装卸、包机械设备。签订合同后,陈某乙便联系陈某甲等人承揽装卸运输石灰石的业务。2019年10月30日,在一次卸货过程中,陈某甲在未注意观察头顶上方车厢石料滚落的情况下,冒险从车厢旁边经过时被一块滚落的石料砸中头部。经鉴定,陈某甲经手术治疗后,目前处于全瘫和植物生存状态,评定人体损伤致残程度为一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某水泥公司擅自将生产经营项目承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陈某乙个人,陈某乙作为承包人在自身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又将石料装卸业务交由不具备生产条件的承揽人陈某甲来完成,水泥公司和陈某乙均具有选任过错。虽陈某甲在案发过程中具有过失,但某水泥公司应当对承包其生产经营项目的主体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严格审查,作为生产单位,也应当对整个厂区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尽到责任,陈某乙违法将石料转运业务交给陈某甲,更增加了安全风险。

  据此,法院认定某水泥公司承担30%的责任,陈某乙承担30%的责任,陈某甲自行承担40%的责任,某水泥公司与陈某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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