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借款经商拉上妻儿担保,后因久拖不还被诉至法院。日前,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两起民间借贷案,均判决借款人和担保人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2018年3月,被告柯某因经商需要资金周转,便向原告陈某借款五万元。陈某同意借款,但要求其找人在《担保借款凭单》上签字提供担保,柯某遂让其妻子与儿子小柯作为担保人。2019年1月,柯某计划投资新项目,又以儿子小柯的名义、自己作为担保人,向陈某借款两万元。后父子俩一直未偿还上述两笔款项,陈某催讨无果后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柯某与小柯向陈某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人和担保人应当承担还款的民事责任。小柯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借款时亦在场,应承担借款和作为担保人的法律后果,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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