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为了要回债务人拖欠的货款,私自扣押债务人驾驶的第三人所有的车辆,该如何处理?近日,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债权人返还第三人所有的车辆。
原告黄某于2015年购买一辆小轿车,因一直未考到驾照,便将该车交由其妹夫马某使用。2018年,马某因长期在被告李某处赊购商品,共欠李某货款30000元,因马某迟迟不支付上述货款,2019年,李某将马某驾驶的车辆扣押至今,同时要求马某尽快还钱赎车。2021年,原告黄某得知自己的车辆被李某扣押后,多次要求被告李某返还,李某表示马某付清货款才会归还车辆。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原告黄某作为小轿车的所有权人,其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本案中,被告李某在未经该车所有权人黄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车辆扣押至今,在被告李某无证据证明该车系债务人马某实际所有的情况下,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无权占有。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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