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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祭祀怀先人 上坟惹“火”应赔偿

近日,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赵寨子人民法庭审理一起因上坟烧纸引发火灾导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鉴于共同危险行为,被告兄弟三人被判共同赔偿原告树木损失5000余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孙某承包位于本村西南方一宗土地种植苗圃,主要种植法桐和千头椿。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的祖坟位于苗圃的西部。2022年4月5日(清明节),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上坟烧纸,引发祖坟附近的苗圃发生火灾。

  孙某得到消息后,立即拨打“110”和“119”报警。公安干警和消防救援大队队员赶赴现场将火灾扑灭,经现场勘验,共有6棵千头椿和1棵法桐死亡,19棵法桐和10棵千头椿受到不同程度的烧伤。

  后经鉴定,该宗在火灾事故中的苗木损失价值为4570元,人工费(损毁树木清除费用)为600元,共计5170元。

  法院经审理,判决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对上述赔偿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当日的实际情况,上诉人的上坟烧纸行为引发被上诉人苗圃地起火之事实,能够达到高度可能性,一审认定并无不当,遂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清明节是中华民族缅怀先人、祭祀祖先的传统节日。在农村,烧香、烧纸祭祀先人的情况非常普遍。但是,野外祭祀很容易引起火灾,且野外也是消防设施最缺乏的地方,尤其是偏远地方,道路交通不便,还使得消防设施的作用不便发挥。通过审理本案,引导群众移风易俗,营造绿色清明理念,争做文明祭祀的推动者和传播者。




责任编辑:(王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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