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姜某喝酒后回到南昌县某住宅小区,看到自己平时停车的车位被他人占用,一时气愤,便用钥匙划了7、8辆车。其中有仨俩车遭到损坏,经估计损毁价值共计人民币5720元。
案发后,被告人姜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姜某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姜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姜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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