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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女朋友出头助威聚众斗殴 涉案六男子均获刑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聚众斗殴案,六被告人黄某、钱某、段某、刘某、李某、袁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6月11日晚,王某因与毛某发生口角,便将此事告知其男友黄某,当晚11时许,被告人黄某召集被告人钱某、段某、刘某、李某、袁某及朱某、郭某、魏某、徐某、易某、罗某(后六人另案处理)等人前往宜春市袁州区某公园为王某助威,在现场将毛某及其同伴张某打伤后离开。张某随后将此事告知其男友邹某,邹某遂电话联系黄某要求对方道歉,双方为此发生口角,并相约到袁州区某大桥附近见面处理此事。随即,黄某召集上述被告人等人准备砍刀等工具到大桥等候邹某等人。

  次日凌晨1时许,待邹某赶到现场,黄某等人手持砍刀追砍邹某,将邹某砍伤后逃离现场。经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邹某左手受钝性外力作用导致左手第4、5指断离,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头部、颈项部、左上肢受钝性外力作用导致受伤部位创口,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6月12日晚,公安民警在袁州区某酒店将被告人钱某、段某、刘某、李某、袁某抓获归案;同年12月18日,被告人黄某主动到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投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六被告人家属均已对被害人邹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邹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纠集多人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钱某、段某、刘某、李某、袁某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召集被告人钱某、刘某、李某、袁某、段某及朱某、郭某、魏某、徐某、易某、罗某等人聚众斗殴,系首要分子,其作用相对较大,对其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段某、刘某、李某、袁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六被告人家属均已对被害人邹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邹某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钱某、段某、刘某、李某、袁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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