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喝酒引发的故意伤人案,以被告人黄某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20年2 月26日晚,被告人黄某清与杨某君、严某军、邹某等人在一起吃饭喝酒。期间,杨某君与严某军因喝酒问题发生争吵,杨某君的哥哥杨某川得知后,欲替杨某君讨要说法,酒后与黄某飞一同来到杨某君吃饭的饭店。杨某川在饭店门口质问黄某清,双方发生口角,之后,黄某清使用拳脚殴打杨某川,导致杨某川头部受伤、颅内出血、右额骨骨折、右眼眶前壁骨折。
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川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壹级。4月22日,被告人黄某清经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另查明,杨某川在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人民币16460.63元,全部由被告人黄某清支付;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清积极赔偿杨某川护理费、误工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人民币2600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据此,该院综合本案具体情况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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