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开设赌场案,判决被告人邝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曾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0年5月16日起,邝某某先后将两台赌博机(俗称“老虎机”)摆放在曾某某经营的某超市二楼,并支付每月300元租金和赌博机获利25%的提成给曾某某。曾某某让参赌人员刘某、杨某等人在该超市二楼用赌博机进行赌博活动。2020年6月29日,参赌人员刘某等人因故与邝某某发生争执,在拦住邝某某不让其离开后报警。曾某某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仍在现场等候。民警到达现场后,将邝某某、曾某某抓获归案,曾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截止到2020年6月29日,两台赌博机共获利人民币46653元许,其中邝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34990元许,曾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1663元许。
萍乡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邝某某、曾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违法所得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邝某某提出犯意、提供赌博机,系主犯;被告人曾某某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仍然提供场地,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情节等因素,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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