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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含西地那非保健品 获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50万元赔偿310万元

我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西地那非属于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药品成分,但却有不法分子为了牟利铤而走险,销售含有这种危害人体健康成分的“保健品”。日前,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涉及此类型的食品药品方面的刑事案件,余某因销售有毒保健品“肾霸”获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50万元;民事部分被判支付赔偿金310万余元,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016年11月至2018年9月期间,余某等人通过电台进行宣传,以3盒为1单、每单660元的价格,通过电话销售的方式在广东、云南昆明、江苏南通等地销售一种名叫“肾霸”的保健品。而这种保健品,含有对人体有毒、有害的西地那非等成分,余某等人对此也非常了解。

  2018年9月,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在如东县马某的仓库内查获“肾霸”684盒,同月,又在某物流公司内查获库存的“肾霸”138盒,以上待销售的“肾霸”合计822盒,涉案金额18万余元。经查,截至案发时,余某等人已累计销售4706单,销售金额高达310万余元。

  通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余某等人明知其销售的产品中包含有毒、有害物质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依法判处余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50万元;判处其余被告人九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不等罚金。

  余某等人明知销售的产品中包含有毒、有害物质而通过电台渠道予以销售,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构成危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法院遂判令余某等人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通州区检察院支付赔偿金310万余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发出消费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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