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上午,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被告人曹某某使用本人身份信息和上游犯罪人员提供的公司登记相关资料,在临泽县、甘州区、山丹县工商部门注册登记3家公司,又利用注册的3家公司在银行分别开设公司账户,将3个公司账户提供给上游犯罪人员使用,从中获利3000元。
2020年6月至8月,被告人曹某某提供的甘肃合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单位账户被上游诈骗人员作为一级账户使用,用于收取和转移诈骗赃款,数额高达700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为非法获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资金结算账户,为他人实施犯罪活动提供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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