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涂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1年1月某日晚,被告人涂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某交叉路口时,因右转弯逆向行驶与被害人施某无证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施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涂某电话报警。交警到达现场后,对涂某进行酒精吹气测试,随后提取其血样。经鉴定,涂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2.76mg/100ml。交警部门认定,涂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施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2021年3月9日,被告人涂某与被害人施某达成3万元的民事赔偿协议,赔偿已履行完毕,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涂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涂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