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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一勒索案 被告人获刑一年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敲诈勒索案,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0月31日12时许,被告人熊某在袁州区平安路某医院门口拦住被害人杨某,以其嫖娼为由并以殴打相威胁,向被害人杨某索要钱财。被害人杨某遂将身上的ViVO手机、300元现金和银行卡拿出来交给被告人熊某。被告人熊某得知被害人杨某卡中有7000余元钱后,便要其再去取6000元现金交给自己。被害人杨某遂在医院门口的ATM机中取了6000元现金交给被告人熊某。经宜春市袁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958元。

  另查明,被告人熊某因犯抢劫罪曾于2003年被袁州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因犯抢劫罪曾于2009年6月3日被袁州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袁州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金额为725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熊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适当增加刑罚量;鉴于被告人熊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根据被告人熊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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