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在两地全面施行。
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分别代表两地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补充安排》第一条、第四条有关内容在香港特区已有法律规定,不需再完成有关程序,于签署当日施行。第二条、第三条此前在香港特区并无相关法律规定,系“一国”之内两地之间达成的更深层次合作,故需经香港特区完成有关程序后,在两地同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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