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劳务公司在二审上诉的过程中,恶意清算和注销公司,企图以注销公司的方式逃避债务。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因上诉人建筑劳务公司在二审期间突然恶意清算并注销公司,法院经释明并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追加上诉人原公司的全体5位股东为上诉人,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的第一项,变更第二、三项,即确认建筑劳务公司与姬某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11月13日解除;建筑劳务公司的全体5位股东共同赔偿姬某工伤待遇共计249248元及二倍工资未付部分29931元。
2016年6月,姬某进入某建筑劳务公司工作。同年9月4日,姬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致其六根肋骨、右股骨上段骨折,双肺、肝挫伤等,后经鉴定评定伤残程度为八级。2017年8月姬某被成都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之后,姬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建筑劳务公司确认其于2016年6月进入公司上班,认可其主张的7000元每月的工资标准,但辩称因姬某年纪大了,故没有缴纳社保,也没有签劳动合同。
2016年12月,劳动仲裁委裁决,确认上述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11月13日解除;建筑劳务公司赔偿姬某工伤待遇249248元及二倍工资未付部分29931元。
因不服裁决,建筑劳务公司于2018年1月起诉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诉请确认其与姬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且不承担裁决确定的支付义务等。随后,建筑劳务公司于2018年4月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对姬某的认定工伤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但经法院一审、二审,其诉请均被依法驳回。
2019年5月下旬,双流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当地劳动仲裁委的裁决。
建筑劳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再次提出上诉,且在二审审理期间,其明知与姬某存在诉讼纠纷,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尚在二审上诉过程中,即决定解散公司,在不告知法院且对姬某未尽到债权公告义务的情况下恶意清算和注销公司,企图以注销公司的方式逃避债务。法院二审调查时,该建筑劳务公司还隐瞒已注销的事宜。
成都中院二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该案中,建筑劳务公司的清算与公司注销均未依法进行,故姬某依法要求该公司的原全体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陈进梅介绍,为确保案件审理效率,节约诉讼时间,案件在二审审理过程中,除公司等注销需变更诉讼主体外,还有自然人死亡或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等情形,上述情况一般均不需将案件发回重审,已经很快确定参与诉讼的诉讼主体的,及时变更当事人继续进行审理。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暂时中止诉讼。随后,待上述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法院将及时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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