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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消费"得来款项不得转贷他人

约定的利息不超过法律规定范围,却得不到法院支持,原来借款来源出了“问题”。近日,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胡某在期限内返还原告罗某借款本金4万元,对原告罗某主张月利率0.5%计算利息不予支持。

  2013年,罗某使用其个人信用卡在胡某经营的商铺刷卡“消费”9万元,但实际上罗某并未在胡某的商铺进行消费。胡某返还给罗某5万元,尚欠4万元未还,遂向罗某出具了借条一张,并约定了利息。之后,罗某在信用卡的免息期内及时向银行归还欠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无论是否牟利,都增加了金融风险,扰乱金融秩序,违背了民间借贷资金来源应为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应当认定此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罗某自述其于信用卡免息期内向银行归还了欠款,该笔信用卡“消费”未产生利息或违约金,即罗某未因此受到损失,故对其在本案中主张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因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罗某免息期内向银行归还欠款并无相关损失,对罗某利息主张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若获利,则可能达成刑事立案标准,构成高利转贷罪。若未获利,行为也违背了民间借贷资金来源应为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扰乱了金融秩序,借贷行为无效,对于其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产生的利息损失,将根据双方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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