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件。九名被告人被判处三年三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2018年10月至2020年3月间,丁某和李某在工作中得知,有人高价购买公司“对公账户”(一套对公账户包含营业执照、公章、法定代表人章、财务章、实名电话卡、对公账户银行卡和U盾)。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丁某、李某开始从事买卖“对公账户”业务。其中,丁某负责找人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公章等相关资料并收购,李某负责与需要对公账户的客户联系。之后,林某、黄某、曾某、兰某、周某、张某、陈某得知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银行卡等资料能赚钱,便在丁某的指导下分别办理了三至九份营业执照,并以每套1000元卖给丁某,后丁某将以上整套公司资料交给李航出售。2018年10月至2020年3月间,丁某、李某买卖公司营业执照42份,非法持有他人银行结算卡31张,林某等七人分别买卖公司营业执照3-9份。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其他八名被告人均被抓获归案。丁某、李某各退赃10000元,曾某退赃7000元,陈某退赃2750元。
萍乡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李某等九人违反社会管理秩序,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工商营业执照是国家机关证件而进行买卖,其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丁某、李某违反金融管理秩序,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丁某、李某犯有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丁某与李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划分主从犯。各被告人有自首、退赃、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情节等因素,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