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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他人银行卡取现从中非法牟利获刑

江西余干一男子明知他人银行卡上的钱是犯罪所得,而积极帮助他人用银行卡取现,并从中非法牟利。近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审理,一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8年2月27日,一名自称杨某的人(身份未查明)与被害人刘某1微信聊天,随后向刘某1示爱,表示父母也满意,愿意馈赠刘某1五十万元人民币,但要求刘某1预付公证费、税费,并向刘某1发送了“杨某”身份证及“王世其”公正律师证。2018年3月1日,刘某1分别将7700元和30000元存入杨某提供的户名为程某的62×××30工商银行账号和户名为周某的62×××37建设银行账号中。存入周某建设银行账户中的30000元,随后在“上饶市信州区嘉怡珠宝行”(经查证为空挂商户)被POS消费30000元,该POS机的结算账户为中国银行62×××67(户名:吴某2),再从吴某2账户中转入户名为汤某2和户名为汤某1的共计四个银行账户中。

  2017年农历年底,被告人范某在余干县碰到吴某1、刘某2夫妇(均另案处理)开了一辆捷豹牌豪车,范某叫吴某1、刘某2夫妇带其赚钱,双方互留了电话。2018年3月2日,刘某2打电话叫被告人范某去万年县帮其取钱,并承诺每取10000元给予200元的好处费。被告人范某表示同意。随后,刘某2在余干县将五六张银行卡及一个纸袋子、一包橡皮胶,交给了被告人范某,并告知了取款密码。被告人范某至万年县后,分别在万年县农商银行陈营支行、建设银行万年支行营业部、农业银行万年支行营业部的ATM机上,取出共计127000元人民币,并于次日将钱汇给刘某2、吴某1夫妇,刘某2支付被告人范某好处费1800元。

  2018年9月29日,被告人范某在余干县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为刘某3、吴某1取款的事实。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范某的亲属代其退缴违法所得1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积极实施用银行卡取现,并从中非法牟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范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基本犯罪事实,虽然在庭审中有所辩解,但该辩解不影响其坦白情节的成立,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庭审后亲属代为退赃并主动交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综合本案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对被告人范某予以从轻处罚,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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