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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猎捕原麝、猞猁、狍子被判刑并以劳务代偿抵偿损失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于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0年11月中旬至2020年12月29日期间,被告人于某某在内蒙古莫尔道嘎林业局新青林场苗圃后沟和莫激干线18公里南侧,设置猎套,分三次猎捕原麝一只、猞猁一只、狍子一只、捡拾原麝死体一只。经鉴定,送检的四只动物死体分别为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三有”保护动物。同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还破坏了野生动物生态资源,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遂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使用禁用工具猎捕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三有”保护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决被告人于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75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考虑到被告人于某某及其家庭成员没有固定收入来源,于某某又患有慢性疾病,经济比较困难,无力赔偿其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故依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处于某某以劳务代偿方式抵偿其破坏生态行为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义务协助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开展生态保护公益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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