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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转他人微信存款 男子获刑一年一个月

日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责令被告人郭某退赔被害人江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与被害人江某原系工友关系,后一直保持联系。2020年5月29日早上,被告人郭某来到被害人江某位于南昌县的员工宿舍内,在把玩被害人江某手机过程中,发现被害人江某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内有11000元,利用其以前知晓被害人江某微信支付密码的便利,将该笔钱款转到自己微信账户,后逃离现场。为躲避被害人江某,被告人郭某将对方微信、电话拉黑,窃得的11000元也被其挥霍一空。
 
  2020年10月1日,被害人江某控制了被告人郭某并报警,民警接警后将被告人郭某抓获,并扣押被告人郭某VIVO手机一部及人民币六百三十元。
 
  另查明,郭某曾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11年3月10日、2017年1月4日,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郭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盗窃金额达11000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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