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6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营运出租车,搭载李某、方某,沿舒城县境内G105线由西向东行驶,被设卡查缉酒驾的民警拦停,后被依法带至舒城县五显镇卫生院抽取血样。经鉴定,王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7.3mg/100m1。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公诉机关提交证人方某、李某等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构成危险驾驶罪。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民警现场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并且自愿认罪认罚,综上以上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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