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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收购银行卡帮助网络诈骗并转移赃款获刑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被告人万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被告人万某在明知涂某收购他人银行卡用于为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情况下,仍帮助涂某收购陆某、雷某、刘某、朱某等人的16张银行卡。

  此后,涂某多次联系并安排万某联系陆某通知办卡人员在银行取款。其中,陆某在其银行卡取款共计人民币 170000元,刘某在其银行卡取现65000元,雷某在其银行卡取款共计 108100元。经查,陆某、雷某等人提供的16张银行卡内支付结算金额共计 827932.13元。

  2020年11月,被害人胡某、卓某、王某、梁某先后被电信诈骗,并通过银行账户向陆某等人的银行卡转账,陆某等人均于作案当日在银行柜台将赃款取出。2021年3月4日,万某被民警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其行为又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数罪并罚。鉴于其具有到案后坦白、共同犯罪、从犯、数罪并罚等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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