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3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在庭前成功调解一起合伙企业纠纷案,经过承办法官调解,被告主动履行自身义务,该案最终以原告撤诉圆满收尾。
2019年5月13日,被告李某一以新野某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名义,与原告李某二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李某二出资60000元,入股公司一种特质条绳生产技术,每月按公司总利润的40%分红,合作期限为1年,1年后可选择继续合作或终止合作,若终止合作,公司和李某一无条件退还60000元。协议签订后,李某二按照约定支付了合作资金。在合作期限内,刚开始几个月李某二按期收到分红,后未收到分红。合同到期后,李某二提出终止合作,李某一一直未返还出资款。2021年7月,李某二起诉,要求返还出资款及未支付的分红。
新野法院承办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该案系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典型案件,且双方系堂兄弟关系,做好判前释法,再结合亲情教育,该案很容易快速调解。于是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调解,兄弟冰释前嫌,握手言和,李某一当场支付了出资款及分红。
法官说法
股权或投资权利的保护,是中小投资者保护的重中之重,获取公司红利或盈余,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实现财产权益的重要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但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大股东通常实际控制着公司经营,中小投资者由于信息不对称,承受着大股东、管理层等多方的利益侵害。当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时,投资者应主动拿起法律武器,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纠正不公平的利益状态,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凝心聚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经济行稳致远、社会安定和谐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