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吃饭,亲戚宴请,许多场合都免不了喝酒,近年来,因共同饮酒导致伤亡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同桌饮酒后发生悲剧,责任究竟如何划分?近日,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饮酒引起的生命权纠纷……
向某因母亲过八十大寿,在家举行“坝坝宴”宴请亲朋好友,孙某等四人作为被邀约人赴宴参加酒席,期间与江某同桌饮酒。
酒后,江某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意外不幸掉入河流沟谷后死亡。而后,江某家属认为作为共同饮酒的孙某等四人和坝坝宴组织者向某在死者醉酒后没有行使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本次悲剧发生,遂将五人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死者承担主要责任,宴席组织者承担次要责任,同桌饮酒者不担责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江某作为成年人自身应有安全保护意识,对自己过量饮酒可能造成的后果,应有预知。江某醉酒驾车行为与悲剧发生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责任。
宴席组织者应当对所有活动参与者的人身安全提供适当照顾并负有合理注意、提醒、扶助义务,而向某未尽到此项义务,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在审理中法院查明,孙某并未与死者同桌,赵某等三人与江某并不熟识,是与参加宴席的另外几人自动凑成一桌,席间未与江某共同饮酒,也不存在劝酒、酗酒及其他过错行为,且江某在饮酒后并无醉酒表现,因此四人对此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赵某三人均自愿出于人道主义对死者家属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最终经原被告双方同意,法院对该案进行了调解,宴席组织者向某赔偿死者家属3.1万元,除被告孙某未与死者同桌未给予补偿外,其他三被告合计共补偿原告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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