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外包:
° 性侵犯可能构成强奸罪或强行猥亵罪,中国刑法对此有明确规定,但中国法律对性骚扰缺乏明确定义。
° 与性骚扰有关的典型案例包括,其中包括带有性暗示的行为、使他人感到厌恶和/或心理不舒服的行为,或未婚男女之间普遍接受的求爱行为。
° 虽然上海法院审理的性骚扰案件并不多,但阿里巴巴事件表明,中国职场性骚扰在现实中是一匹不同颜色的马。
2021 年 XNUMX 月,中国互联网巨头阿里巴巴的一名女员工指控其上司性侵。 这一事件引起了媒体的热烈讨论和关注。 #MeToo运动在中国.
性侵犯可能构成强奸罪或强行猥亵罪,我国刑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但是,对于性骚扰,中国法律还没有明确的定义。
那么,在现实案例中,中国法院如何认定工作场所性骚扰? 以上海的法院为例,对于此类案件,我们可能略知一二。
相关文章:
2010年代中国职场性骚扰案件
中国立法中的“性骚扰”
一、中国法律文本下的性骚扰
目前,中国法律只要求雇主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而没有对性骚扰进行定义。
中国1010年颁布的《民法典》第2020条将“性骚扰”定义为“一个人以口头、书面语言、形象、身体行为或者其他形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的情况”。受害人有权在违背他人意愿的情况下,要求行为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应当在预防、受理、投诉处理、调查处置等方面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遏制操纵职权、隶属关系等性骚扰行为。”
将“性骚扰”写入民法典,是中国反职场性骚扰运动的开创性成果。
但是,《民法典》并没有具体界定“性骚扰”的情形。
事实上,早在2005年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就已经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进行性骚扰。 女性受害人有权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投诉。”
11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对女职工的性骚扰行为。”
但是,这些具有全国适用性的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界定“性骚扰”一词。
目前,性骚扰的定义只能在当地的法律法规中看到。 例如,《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上海市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修订2007年,规定“禁止以口头言论、书面语言、图像、电子信息、身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进行性骚扰。 女性受害人有权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投诉。 “
那么,上海法院在实践中是如何认定性骚扰的呢?
二、 上海法院的意见
上海法院审理的性骚扰案件并不多,目前只有75件,其中涉及性骚扰实质、需要法院查明的案件更少。 典型例子如下:
1. 带有性暗示的行为
在“(2019)沪0115民初第62266号”((2019)沪0115民初62266号)案中,法院认为“一般而言,性骚扰是指不受欢迎的行为、手势、口头言论和图形展示。强奸和其他暴力性犯罪以外的性暗示。” 据此,法院认为,本案中是否发生了符合性骚扰定义的行为,难以确定。
2. 使他人感到厌恶和/或心理不舒服的行为
在“(2020)沪民申347号”((2020)沪民申347号)案中,法院认为“(行为人)与多名女同事发生肢体接触,发表不当言论,引起反感,许多女性同事的心理不适和负担”,这可能构成性骚扰。
3. 感性语言
在“(2017)沪0101民初第16876号”((2017)沪0101民初16876号)案中,法院认为“向女同事询问与工作无关的个人信息,用淫秽语言确实是不当的” ,但“不足以构成性骚扰”。
4. 超出普遍接受的未婚男女之间求爱的行为
在“(2020)沪0115民初第4824号”案((2020)沪0115民初4824号)中,法院认为“女同事虽不同意与男同将工作场所的照片发到朋友圈,称女同事为“老婆”“我的女朋友”。 这种行为超出了普遍接受的未婚男女之间的求爱”,因此构成“性骚扰”。
三, 我们的评论
上海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可能并不多; 然而,阿里巴巴事件表明,中国职场性骚扰在现实中是一匹不同颜色的马。 因此,很可能许多受害者尚未向法院提起性骚扰诉讼。
我国《民法典》对性骚扰作了专门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提醒了公众在发生此类事件时应诉诸法律。 我们也会持续关注此类案件的最新进展。(来自中国司法观察)
河南植尚律师事务所专业处理民事、商事、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财产继承、合同纠纷、民间借贷、账务纠纷、公司事务、劳务纠纷、工伤赔偿、知识产权、行政以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诉讼代理和法律顾问
热线电话
400-766-7288
0371-60998851
0371-60998852
假日值班电话
15938778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