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姜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该院主持调解,被告姜某与公益诉讼起诉人沙县区人民检察院达成协议。
据悉,姜某在沙县区高桥镇官庄桂口自然村承包农田种植农作物,2020年12月,为防止农作物被鸟类破坏,姜某明知捕鸟网会猎捕到鸟类,仍购买捕鸟网架设在农田边。2021年2月,群众在路过时发现该捕鸟网捕获1只鸟,该鸟被解救后送往三明市森林公安警察支队途中死亡。经鉴定,该鸟类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红角鸮,被告姜某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5000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该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主持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姜某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进行了调解。经调解,被告姜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愿表示将按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求,赔偿国家经济损失1500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目前,该院已依法对调解内容予以公告,案件正在公告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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